关于转账凭证为什么不可以多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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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借贷双方在一段时期内互存多笔大额转款且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能否一并在借贷纠纷中予以解决
【裁判要旨】1.“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2.借贷双方在一段时期内互相存在多笔、大额转款,但未签定书面合同,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除案涉借款外,其他资金往来的性质不清,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一并解决的情形,本案中不能对双方的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结算。法院针对双方之间其他资金往来是否结算完毕、是否存在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释明了另行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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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多次借款合并一个借条,向银行可以同时借两笔贷款吗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2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灵隆公司所担保的建行灵武分行在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