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郭敬明起诉李枫 李枫若拿不出证据或被判刑
8月21日晚,郭敬明签约作家李枫发文指控郭敬明曾对其进行性骚扰,李枫还指出郭敬明经常性骚扰公司里的男作者或者男性员工。该微博一经公开便迅速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关注,随后郭敬明发微博否认李枫指控,并表示已经让律师进行处理。8月23日,曝郭敬明起诉李枫,如果李枫无法拿出相关证据,或者没有相关作证之人,那他很有可能会在名誉侵权的指控中吃刑罚。
李枫发文指控郭敬明性骚扰
8月21日晚上八点整,郭敬明旗下的签约作家李枫发布了一条《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长文,瞬间在微博炸开。他在文中控诉了作家兼导演郭敬明曾对其实施“性骚扰”,并声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骚扰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员工。随后郭敬明微博公开回应: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事情发酵一天后,无数明星、郭敬明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签约的作家、插画师等多人受到波及,众人纷纷忙着回应。在该事件被狂热讨论一天后,我想回归到事件本身,用法律来详细解读此次事件。
郭敬明否认
如何准确区分猥亵、性骚扰、性侵?时隔许久后站出来发声的李枫取证困难重重,他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如果李枫所言属实,他将如何维权?郭敬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躺枪”的朱梓骁和陈学冬是否也应该提起法律武器回击网络暴力?
性骚扰?性侵?
在前天李枫的发文中,他提到“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如果李枫所言属实,那郭敬明对他所做的行为,是否像他所说,构成性骚扰和性侵?性骚扰、猥亵、性侵有区别。性骚扰是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比如用下流语言、性经历、黄色笑话等色情内容挑逗对方;或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等。韩律师表示,性骚扰的定义并非限于女性,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性骚扰。猥亵,广义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狭义则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李枫全文
在李枫的文中,他详细的描述了郭敬明对他“有所动作”的过程。“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韩律师认为,仅从这一点看,如果只是抓住手,并不好界定是否有性欲的表现,很难构成性骚扰或猥亵的行为。但文中:“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这种行为已经明显构成性骚扰。不过这里的细节,李枫交代的并不清楚,“想口交”不代表实施了“口交”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也只能界定为性骚扰而非猥亵。
除此之外,在文中李枫也提到了“性侵”二字。性侵害,是指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性侵和性骚扰、猥亵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恶性程度上通俗点理解:性骚扰更多的是性暗示(无论语言还是动作),猥亵是已经有了具体的淫秽行为,性侵则是发生了性关系。
郭敬明签约作家李枫
但在侵权对象上,并非像李枫所说,“同性性侵犯罪是空白”。同性性侵维权并非空白。我国法律对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及性犯罪同样进行惩治。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 237 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至此将猥亵罪的范围扩至男性。”
李枫维权路令人担忧 取证困难已过追诉时效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自动站队李枫表示同情,但多位业内人士都对李枫之后的维权路表示担忧,尤其在事件取证困难,目前尚不能判定李枫所说是否属实的情况下。若李枫所说属实,首先在追诉期方面就有很大的困难。刑罚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而上述郭敬明可能涉嫌的猥亵、强制猥亵罪等,法定刑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追诉期也最多为五年。“依据目前披露的新闻,李枫应当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
郭敬明
其次,遭到性骚扰后,取证确实也非常的困难。受害人在遭受性侵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注意收集证据。“例如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明力相比较小。”“因时间过去比较久,估计(李枫)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想维权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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