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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公开审判案件,污染环境罪案例判决

四川新闻网眉山11月15日讯(郑佳洁 郑丽霞 摄影报道)今(15)日,一起因非法生产煤焦油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案数量巨大,被告人邓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公诉机关指出,东坡区人邓文某在该区思蒙镇娴婆村与乐山市夹江县交界的地方租用土地建厂,伙同邓卫某、邓良某、马成某等人在没取得资质及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严重污染环境。在群众的举报后,东坡区环保部门和公安分局联合执法,现场查获了400多吨煤焦油,将犯罪嫌疑人逮捕。

四川新闻网眉山11月15日讯(郑佳洁 郑丽霞 摄影报道)今(15)日,一起因非法生产煤焦油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案数量巨大,被告人邓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公诉机关指出,东坡区人邓文某在该区思蒙镇娴婆村与乐山市夹江县交界的地方租用土地建厂,伙同邓卫某、邓良某、马成某等人在没取得资质及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严重污染环境。在群众的举报后,东坡区环保部门和公安分局联合执法,现场查获了400多吨煤焦油,将犯罪嫌疑人逮捕。

据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介绍,该案件系四川省涉案数量最大的非法处置煤焦油污染环境案件,也是眉山市首例大气污染案件。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1.13”专案组,由检察长牟敏担任组长,副检察长杨虹、方英担任副组长,由办案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的专委、检察官为成员,专门负责办理该案。

经东坡区法院查明,自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文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的情况下,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组开办煤焦油加工厂房,从夹江县某瓷砖厂收购煤焦油,雇佣被告人邓卫某、马成某运输,雇佣被告人邓良某负责加热提炼煤焦油,后将提炼后的煤焦油出卖。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查处该加工厂房,责令邓文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提供相关手续、证照。被告人邓文某在无法提供手续及证照的情况下,仍然安排被告人邓卫平等人继续收购、储存、加热、销售煤焦油,一直持续到2016年12月。在此期间,该厂房共计非法加热煤焦油200余吨。

2017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联合眉山市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文某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了查封,扣押到贮罐设施数个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53.08吨,并对厂区地库、院坝贮罐、加工车间贮罐、靠院墙贮罐内的黑色粘稠固体取样送检。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经专案组成员鉴定,煤焦油是燃烧有烟煤时所产生的煤气经过冷凝所产生的黑色或褐棕色、粘稠状、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主要成分是沥青、萘、苯酚、吡啶、喹啉、苯等,具有易燃性、致癌性和易挥发性。在常温下和加热过程中任一温度都会产生含有苯类和芳烃类的有毒有害气体,而且温度越高,挥发性越强,属于高危险废物,对环境会产生严重破坏。对煤焦油进行密闭加热的方式叫精(蒸)馏,是通过油和水的沸点不同进行油水分离,以及重质油和轻质油的沸点不同进行分离。因此,煤焦油必须是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储存和处置,而且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对煤焦油的储存和处置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设备的安装都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士的验收。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文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加热煤焦油,且数量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文某在庭审中陈述其非法生产煤焦油是事实,但不知道此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法律规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文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加热提炼煤焦油,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文某等人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当庭进行口头宣判。判处邓文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邓卫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邓良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旁听群众和媒体记者纷纷表示,该案件在当庭宣判时说理详细,既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又让家属和旁听者明白量刑依据,还当庭对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教育,体会到了绿水青山还要靠大家共同保护的用心。

眉山公开审判案件,污染环境罪案例判决

湖北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何时开庭审理?

因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4人日前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8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湖北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先才介绍,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吴某某等人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5400元;对被其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如不履行,则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费用10701元;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65219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表示,愿尽一切努力修复毁坏的环境。法院将择期宣判。

眉山公开审判案件,污染环境罪案例判决

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具体是什么意思

判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但实际执行方式是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是3年。
1、判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但实际执行方式是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是3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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